(2017)冀1121民初2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枣强县营彩裘皮硝染有限公司与赵金青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枣强县营彩裘皮硝染有限公司,赵金青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1民初213号原告:枣强县营彩裘皮硝染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强县大营镇曙光街。法定代表人:朱加庭,任董事长职务。委托代理人:朱俊勇,该单位职工。被告:赵金青,女,1956年2月15日出生,汉族。枣强县营彩裘皮硝染有限公司与赵金青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2日立案。原告枣强县营彩裘皮硝染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枣强县营彩裘皮硝染有限公司撤诉。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枣强县营彩裘皮硝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审判员 张世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桂士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