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303民初151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段秀芳与刘雪冰、于翠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秀芳,刘雪冰,于翠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3民初1519号之一原告:段秀芳,女,1953年11月17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被告:刘雪冰,男,1965年2月26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被告:于翠丽,女,1965年5月25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原告段秀芳与被告刘雪冰、于翠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段秀芳撤诉。案件受理费7405元,保全费5000元,由段秀芳负担。审判员  仇传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