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3民初151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段秀芳与刘雪冰、于翠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秀芳,刘雪冰,于翠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3民初1519号之一原告:段秀芳,女,1953年11月17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被告:刘雪冰,男,1965年2月26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被告:于翠丽,女,1965年5月25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原告段秀芳与被告刘雪冰、于翠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段秀芳撤诉。案件受理费7405元,保全费5000元,由段秀芳负担。审判员 仇传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