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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2行审1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上蔡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张爱枝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上蔡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张爱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1722行审182号申请执行单位上蔡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法定代表人赵志刚,局长。委托代理人时红岩,女,上蔡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小岳寺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所长。被执行人张爱枝,女,汉族,1970年9月15日出生,住上蔡县。申请执行单位上蔡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向本院申请执行张爱枝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单位提供的书面材料进行了合法性审查。经审查,申请单位对该被申请人作出的上食药监食罚XYS[2016]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证据比较充分,处罚比较适当,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主体资格合法,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执行申请单位上蔡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上食药监食罚XYS[2016]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许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新军审判员  冯晓霞审判员  杨贺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谢亚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