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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81民初15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曹陆香与朱桂梅、徐永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陆香,朱桂梅,徐永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81民初1538号原告:曹陆香,女,1963年2月26日生,汉族,住天长市。被告:朱桂梅,女,1973年4月17日生,汉族,住天长市。被告:徐永彪,男,1974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天长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曹陆香诉被告朱桂梅,徐永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曹陆香于2017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陆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曹陆香负担。审判员 李 庆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艾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