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523执异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蒋庆庄、尹俊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庆庄,尹俊涛,广饶县华艺彩印有限公司,蒋庆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23执异21号异议人(案外人)蒋庆庄,男,1965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委托代理人张可海,山东鲁北(广饶)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尹俊涛,男,1985年8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被执行人广饶县华艺彩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城人民路西首(十九村)。法定代表人:蒋庆忠,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蒋庆忠,男,1971年7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尹俊涛与被执行人蒋庆忠、广饶县华艺彩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艺彩印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2016)鲁0523执494号裁定书,裁定查封被执行人华��彩印公司院内办公室8间、车间2间、东屋4间,案外人(异议人)蒋庆庄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蒋庆庄称,申请执行人尹俊涛与被执行人蒋庆忠、华艺彩印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10月28日作出的(2016)鲁0523民初4160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被执行人华艺彩印公司院内办公室8间、车间2间、东屋4间,该案执行期间,2017年3月22日又作出(2017)鲁0523执49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将上述查封标的物进行评估拍卖,异议人蒋庆庄认为本院的执行措施侵犯了自己的财产所有权,涉案标的物的财产所有权人是异议人,被执行人仅是承租使用人,故请求法院解除对涉案标的物的查封、停止拍卖执行程序。异议人蒋庆庄为证明自己的主张成立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申请执行人尹俊涛进行了���证。1、证据一、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一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一份、房屋租赁合同一份、广饶街道十九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一份(原件存放于广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拟证明(1)2011年7月1日,异议人将位于广饶县人民路西首广饶街道十九村村北的土地及其地上房屋租赁给被执行人华艺彩印公司使用,租赁期限是30年,租金每年1万元;(2)村委会的证明能证实涉案房屋由异议人依法建设是涉案财产的所有权人;(3)涉案查封财产办公室、生产厂房及其附属设施建设在前,涉案被执行人华艺彩印公司成立在后,涉案财产是被执行人华艺彩印公司注册成立时租赁的经营场所,涉案房产所有权从来没有发生变更一直是异议人。综上,涉案查封财产的所有人为异议人蒋庆庄。申请执行人质证意见:1、对证据一均不认可。(1)因为租赁合同���以随时签订;(2)被执行人蒋庆忠与异议人蒋庆庄各自经营的公司相邻且两人是兄弟关系,涉案租赁合同体现不出被执行人蒋庆忠所租赁的地址为现在经营的被执行人华艺彩印公司的地址,异议人蒋庆庄出具的证据中所指的地址是其自己正在经营的所属公司地址,而不是被执行人蒋庆忠经营的华艺彩印公司的地址,故异议人蒋庆庄提出的涉案查封财产办公室、厂房以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人是异议人自己并不能成立;(3)广饶镇十九村村委会的证明仅能说明了蒋庆庄正在经营的公司地址为其所有,不包括被执行人华艺彩印公司现在的地址;(4)广饶镇十九村村委会的证明有伪造嫌疑,要求对涉案村委会公章进行真伪鉴定。被执行人华艺彩印公司质证意见:对证据一没有意见。被执行人蒋庆忠质证意见:对证据一没有意见。2、证据二���土地承包使用合同书一份、广饶镇十九村出具的收费单据七份,拟证明(1)异议人合法租赁村委会土地13.90亩且经国土部门所批准为城镇建设用地;(2)异议人依约向村委会交纳土地使用费;(3)异议人对租赁土地上的涉案房屋拥有所有权。申请执行人质证意见:对证据二不认可,该土地承包合同是后来补写的,其所交土地承包费也是2016年12月份以后补开的收据,这些收据中含有异议人蒋庆庄自己所属公司的土地承包费,并不全是涉案被执行人蒋庆忠所经营管理的华艺彩印公司的土地承包费。被执行人华艺彩印公司质证意见:该土地承包合同是与村委会签订的,与公司无直接关系。被执行人蒋庆忠质证意见:该土地承包合同我不知情,与我无关系。3、证人司某出庭证言一份,拟证明涉案查封房屋由异议人蒋庆庄在其租赁土地上依法建设并且拥有财产所有权。申请执行人尹俊涛辩称,被执行人华艺彩印公司一直是蒋庆忠管理经营,被执行人蒋庆忠也是涉案公司法人代表,向我借款的人就是被执行人蒋庆忠,涉案公司的财产都是蒋庆忠管理,也是被执行人蒋庆忠一人的财产,我申请冻结涉案公司的财产偿还债务没有过错,故对异议人蒋庆庄的异议不认可。申请执行人尹俊涛未提交证据证实自己的主张。被执行人华艺彩印公司辩称,涉案查封房屋是公司租赁的异议人蒋庆庄的,公司注册成立时关于经营场所一栏写的很清楚是租赁,对此,企业工商档案材料里也有备案。被执行人华艺彩印公司未提交证据证实自己的主张。被执行人蒋庆忠辩称,涉案查封财产是被执行人华艺彩印公司租赁的异议人蒋庆庄的,因公司注册成立时没有经营场所,就与异议人蒋庆庄协商租赁了涉案房屋及其土地,对此,被执行人华艺彩印公司工商档案材料里写的很清楚,公司经营场所是租赁别人的,也不是我个人的所属财产。被执行人蒋庆忠未提交证据证实自己的主张。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尹俊涛与被执行人蒋庆忠、华艺彩印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5日作出(2016)鲁0523民初4160判决书,该判决确认:被执行人蒋庆忠、华艺彩印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尹俊涛一次性偿还借款本金880,000元及利息77,000元(自2016年4月18日起至借款本息全部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15%另行计算)。但该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蒋庆忠、华艺彩印公司没有履行判决义务,申请执行人尹俊涛于2017年3月2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该案审理期间,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作出(2016)鲁0523民初4160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被执行人华艺有限公司院内办公室8间、车间2间、东屋4间。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本院(2017)鲁0523执49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将上述查封标的物进行评估拍卖,异议人将庆庄对上述执行标的提出执行异议,认为本院的执行措施侵犯了自己的财产所有权,故请求法院解除对涉案标的物的查封、停止拍卖执行程序。另查,2000年12月28日,异议人蒋庆庄响应广饶镇政府招商引资政策号召,引进胜利油田盛兆良来广饶街道十九村投资建厂,为此,异议人与原广饶镇十九村村委会签订了总计十三点九亩土地租赁合同,地点位于广饶县城人民路西首十九村村北,依据当时政策规定广饶县国土资源局、广饶镇国土资源允许该地块作为城镇建设用地使用,双方约定:1、该土地合同租赁期限每六年签订一次,在租赁合同签订时需一次性交清六年全部租赁费72020元,2、异议人开工建设需自筹资金办厂、一切手续及费用自己负担。3、如遇厂区公路拓宽,有关部门征用土地拆除厂房时,村委会和异议人各自承担所有权属的收益和损失。4、生产厂区内的供水、供电由异议人自行协调并投资建设解决,该土地租赁合同重新签订后到期日为2017年12月31日。该租赁合同履行期间,截止2011年7月1日异议人按照规划陆续在租赁土地上建设房屋40间,生产厂房70间,并依法注册成立了广饶县庆泽工贸有限公司。2011年被执行人广饶县华艺彩印有限公司注册成立时,因无经营场所,经涉案公司投资人蒋庆忠与异议人协商,租赁了异议人的部分承包地及其地上建筑物并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出租方蒋庆庄,承租方被执行人华艺彩印公司,双方约定:出租方将位于广饶县城人民路西首合计200平方米建筑物7间租给被执行人华艺彩印公司作为办公场所,租赁期限30年,自2011年7月1日起至2041年6月30日止,租金按每年10000元收取须于合同签订之日起半个月内付清,合同期内房屋内外水、电、煤气等费用由承租人涉案公司自行负担,该租赁合同还对房屋修缮,合同变更,违约责任,免责条件,争议解决方式等进行了约定。本院认为,依据异议人蒋庆庄与原广饶镇十九村村委会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以及国土资源部门批准该地块为城镇建设用地的建设权限,异议人蒋庆庄在该地块上建设的房屋40间,生产车间70间及其院围墙,虽然没有办理房产登记手续,但不影响异议人对其所拥有的财产所有权,被执行人华艺彩印公司占有使用的涉案查封房屋仅是租赁权,而没有财产所有权。对此,被执行人蒋庆忠及所属涉案公司不持异议,申请执行���尹俊涛坚持涉案查封房屋为被执行人华艺彩印公司所有,不仅没有法律依据,也没有提供证据证实,故异议人蒋庆庄提出的对涉案查封房屋享有财产所有权的执行异议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故本院(2017)鲁0523执494号执行裁定书应当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7)鲁0523执494号执行裁定书的执行。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判��长邓晓亮审 判 员  程淑蓉人民陪审员  李俊凤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门 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