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104民初15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李晓依与罗平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晓依,罗平均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104民初1588号原告:李晓依,女,汉族,1979年6月20日生,住漯河市召陵区。(又名游秀青,女,汉族,1971年4月20日生,户籍登记地漯河市召陵区)双重户口。被告:罗平均,男,汉族,1964年9月13日生,住漯河市召陵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爱云,女,汉族,1955年9月29日生,住漯河市郾城区。本院于2017年5月2日受理原告李晓依与被告罗平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双方合同有效;2、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土地、恢复土地原状;3、诉讼费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家的责任田约1.4亩。被告在未经原告及家人的同意下私自在该地块上建房。2014年10月原告知道该情况后,举报到相关部门要求归还土地,在中间人的说和下,被告自愿将原告土地调出,并立合同言明,不再做同样的事情。可刚过三四个月,被告又违反合同约定,给原告造成损失。经查:原告李晓依户口因具有双重性已被公安部门注销,且从其提供的合同显示相对人是罗平均和罗军奇,所以李晓依不是适格原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晓依的起诉。本案诉讼费100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韩春莹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