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民终22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马元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马元会,王永高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民终220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CBD商务外环路1号蓝码地王大厦H层。诉讼代表人:朱军威,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琦,男,汉族,1978年1月21日生,住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系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元会,女,生于1989年6月14日,汉族,住河南省镇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德峰,镇平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原审被告:王永高,男,生于1963年3月14日,汉族,住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上诉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以下简称华安财险河南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马元会、原审被告王永高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镇平县人民法院(2017)豫1324民初26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在马元会增加诉讼请求后,未向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进行告知,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镇平县人民法院(2017)豫1324民初26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镇平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2150元,退还上诉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审判长 李新华审判员 郭晓普审判员 张 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徐继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