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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刑终3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钱满如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钱满如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刑终362号原公诉机关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钱满如,男,1961年9月24日出生于安徽省枞阳县,汉族,文盲,无业,住安徽省枞阳县。因扒窃分别于2001年2月被劳动教养一年;2003年4月被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2016年2月28日被拘留六日。因犯抢劫罪于1996年7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犯盗窃罪分别于2002年7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06年6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07年9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08年6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4年7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5年7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6年9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6年12月5日刑满释放。2017年2月7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第二看守所。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审理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钱满如犯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3月28日作出(2017)苏0106刑初306号刑事判决,判处原审被告人钱满如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原审被告人钱满如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钱满如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人民法院判决认定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钱满如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现上诉人钱满如自愿请求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钱满如撤回上诉。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7)苏0106刑初306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松涛审判员  王瑞琼审判员  刘天虹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董金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