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25民初6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孙学发与哈尔滨市兴辉钢构彩板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学发,哈尔滨市兴辉钢构彩板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25民初616号原告:孙学发,男,1973年2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泰来县。被告:哈尔滨市兴辉钢构彩板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动力区哈阿公路2.5公里处。法定代表人:倪祥超,经理。委托代理人:唐立坤,该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学发与被告哈尔滨市兴辉钢构彩板有限公司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学发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学发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学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哈尔滨市兴辉钢构彩板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木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