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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904民初34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茂名市电白区黄岭镇黄岭村委会龙垌经济合作社与梁志强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茂名市电白区黄岭镇黄岭村委会龙垌经济合作社,梁志强,茂名市电白区黄岭镇人民政府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904民初3428号原告:茂名市电白区黄岭镇黄岭村委会龙垌经济合作社(原龙洞堡生产队),住所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黄岭镇村委会龙垌村。法定代表人:李康,社长。委托代理人:李启全,社员。委托代理人:熊军,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志强,男,1990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委托代理人:唐健锋,广东正平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曾旭慧,广东正平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茂名市电白区黄岭镇人民政府(原电白县黄岭镇人民政府),住所地:茂名市电白区黄岭镇政府前东路2号。法定代表人:彭永雄,镇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茂名市电白区黄岭镇黄岭村委会龙垌经济合作社(原龙洞堡生产队)诉被告梁志强、第三人茂名市电白区黄岭镇人民政府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茂名市电白区黄岭镇黄岭村委会龙垌经济合作社(原龙洞堡生产队)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茂名市电白区黄岭镇黄岭村委会龙垌经济合作社(原龙洞堡生产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茂名市电白区黄岭镇黄岭村委会龙垌经济合作社(原龙洞堡生产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茂名市电白区黄岭镇黄岭村委会龙垌经济合作社(原龙洞堡生产队)负担。审 判 长  王李江人民陪审员  唐慧明人民陪审员  刘 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杰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