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2财保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施志东、靳全志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施志东,靳全志,朱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2财保64号申请人施志东,男,1968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委托代理人朱旭兵,河南久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靳全志,男,1978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被申请人朱羽,女,1978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申请人施志东与被申请人靳全志、朱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施志东向本院提交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要求查封被申请人靳全志与被申请人朱羽共同所有的位于郑州市二七区xxxxxxxxx(郑房权证字第××号)房产一套。申请人施志东自愿以其所有的位于郑州市郑东新区xxxxxxxxx(郑房权证字第××号)房产一套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施志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靳全志与被申请人朱羽共同所有的位于郑州市二七区xxxxxxxxx(郑房权证字第××号)房产一套;二、查封申请人施志东所有的位于郑州市郑东新区福禄街xxxxxxxx(郑房权证字第××号)用于提供担保的房产一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董笑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吕益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