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6民初63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上海坤雅电子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壹鼎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坤雅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市壹鼎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文书内容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306民初6374号原告上海坤雅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现代农业园区大庆路1号房J区2号,组织机构代码74809948-5。法定代表人王佩,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深圳市壹鼎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82区新湖路华丰科技园、B、C、D座A区七楼730号,组织机构代码08248601-5。法定代表人吴波。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被告支付原告货款50,660元及滞纳金(按照四倍银行利息计算);2、被告承担原告从上海来深圳的差旅费;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相关情况双方有争议的事项为第三项、第四项,其他事项双方无争议。一、签订买卖合同时间:2016年2月22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产品购销合同》,约定供方(被告)向需方(原告)提供产品型号为YD053HD006、数量4000片(含税单价170元/片)的液晶屏,价值共计680,000元;二、付款情况:原、被告双方均确认原告上海坤雅电子有限公司支付了货款680,000元,实际送货数量4,297片,货物送至原告上海坤雅电子有限公司指定的客户深圳合众思众科技有限公司。三、关于退还货款的问题。原告上海坤雅电子有限公司主张送货4,294片后实际退货563片,被告深圳市壹鼎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应当退还多收的货款50,660元,并提交主张系被告的工作人员王林凤通过电子邮件发送的12份退货单扫描件予以证明。被告深圳市壹鼎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确认有退货的事实,确认其工作人员王林凤有向原告上海坤雅电子有限公司发送邮件的事实,其不予认可原告上海坤雅电子有限公司主张的退货数量,但未能提交反驳的证据。本院认为,被告确认有退货的事实,否认原告主张的退货数量但未能提供反驳的证据,故本院采信原告上海坤雅电子有限公司关于退货563片的主张,经核算,被告深圳市壹鼎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应当退还原告上海坤雅电子有限公司货款680,000元-(4,294-563)片×170元/片=45,730元。被告深圳市壹鼎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接受退货后至今未履行退货货款的义务,故被告深圳市壹鼎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原告上海坤雅电子有限公司自主张权利之日起即2017年2月28日起的利息。原告上海坤雅电子有限公司超过上述标准的利息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四、关于差旅费。原告上海坤雅电子有限公司主张被告深圳市壹鼎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应当支付其因本案产生的差旅费,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判决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壹鼎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退还原告上海坤雅电子有限公司货款45,730元及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7年2月28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上海坤雅电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33元,由原告上海坤雅电子有限公司承担53元,由被告深圳市壹鼎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承担48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何 静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黄佳惠(兼)书记员 李 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