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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22民初14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尚文利与张里程、张晓晖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尚文利,张里程,张晓晖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22民初1459号原告:尚文利,女,1986年1月17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中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明远,河南千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里程,男,1979年12月1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现居住美国。被告:张晓晖,女,1985年3月29日生,汉族,教师,住郑州市金水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尚文利与被告张里程、张晓晖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尚文利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尚文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一百元,减半收取五十元,由原告尚文利负担。审判员  王莉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芳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