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22民初14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尚文利与张里程、张晓晖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尚文利,张里程,张晓晖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22民初1459号原告:尚文利,女,1986年1月17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中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明远,河南千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里程,男,1979年12月1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现居住美国。被告:张晓晖,女,1985年3月29日生,汉族,教师,住郑州市金水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尚文利与被告张里程、张晓晖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尚文利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尚文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一百元,减半收取五十元,由原告尚文利负担。审判员 王莉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芳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