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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426执2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靳新伟刑罚金一案终本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祁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靳新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426执291号被执行人:靳新伟,男。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靳新伟盗窃罪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靳新伟应缴纳财产刑罚金5000元。现被执行人靳新伟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本院将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育良人民陪审员  何 鑫人民陪审员  罗桂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彭扬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