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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73民初4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陈宗仁与杨海强、中山市宏曼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宗仁,杨海强,中山市宏曼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438号原告:陈宗仁,男,1968年3月2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晓东、夏海珠,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海强,男,1990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甘肃省正宁县。被告:中山市宏曼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南头镇。法定代表人:张诏金。本院在受理原告陈宗仁诉被告杨海强、中山市宏曼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7年5月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宗仁撤回本案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已减半计算),由原告陈宗仁负担。审 判 长 郭小玲审 判 员 郑志柱审 判 员 谭卫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徐智媛书 记 员 X X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