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7604刑初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邓某非法持有枪支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抚松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
案由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抚松林区基层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吉7604刑初18号公诉机关吉林省抚松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邓某,男,汉族,初中文化,住吉林省抚松县。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6年10月30日被泉阳森林公安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5月10日被吉林省抚松林区基层法院取保候审。吉林省抚松林区人民检察院以吉抚林检刑检刑诉(2017)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邓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抚松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于晓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邓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吉林省抚松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邓某前妻(肖某1)的父亲肖某2(已死亡),于30年前留给其一支土炮枪、二两火药、五个炮子(底火)、二、三两枪沙用于看护参地,在看护参地期间邓某放空枪把肖某2留给其的火药、炮子、枪沙用完。在近30年间,被告人邓某先后将枪支更换十余处地方藏匿,并先后二十余次拿机油到山上保养枪支。2016年10月30日,被告人邓某到山上取出枪支往家走时,在行至泉阳林业局榆树林场施业区54林班2小班的运材道时,被泉阳森林公安分局民警当场抓获。土炮枪一支已被收缴。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土炮枪一支;书证:公民户籍信息证明、受案登记表、抓捕经过、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证人刘某的证言;被告人邓某的供述与辩解;吉林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的枪支鉴定书;泉阳森林公安分局出具的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一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应予以支持。庭审中,被告人自愿认罪,确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经委托司法机关评估,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邓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土炮枪一支,依法予以收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长春林区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徐传曾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郦 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