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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6执31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北京合安兴达金属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合安兴达金属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国金(北京)铝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6执3117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合安兴达金属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丰管路16号9号楼4022室。法定代表人:张富泉,总经理。被执行人:国金(北京)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漷县镇三黄庄村委会西1000米。法定代表人:章轶宇,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北京合安兴达金属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国金(北京)铝业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查询国金(北京)铝业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情况,未查询到可供执行财产。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询问,申请执行人北京合安兴达金属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现被执行人国金(北京)铝业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北京合安兴达金属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双方已就给付加工款达成和解。目前本案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债权,待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材料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林 风审判员 马世平审判员 赵 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凯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