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4执3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付宝蕴与冠达快递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宝蕴,冠达快递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4执357号申请执行人付宝蕴被执行人冠达快递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付宝蕴与冠达快递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吉0104民初4236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采取查询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车辆和房产,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人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如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再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我院作出的(2016)吉0104民初423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郑青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佳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