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11民初7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南昌成浩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与江西省青桐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昌成浩通信设备有限公司,江西省青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11民初714号原告:南昌成浩通信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兰芳。委托代理人:乐治用,江西云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西省青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邹贝。本院在审理原告南昌成浩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省青桐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原被告双方已协商,并就本案事宜的解决已达成一致意见为由,特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昌成浩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主动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昌成浩通信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15元,减半收取1007.5元,由原告南昌成浩通信设备有限公司负担,本案保全费905.87元退回原告南昌成浩通信设备有限公司。审 判 长 黄 刚人民陪审员 程晓霓人民陪审员 张晓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