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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23执1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侯冠祥、张建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冠祥,张建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123执1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侯冠祥,男,1963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遂昌县。被执行人张建锋,男,1980年2月29日出生,汉族,住遂昌县。申请执行人侯冠祥与被执行人张建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3日作出的(2015)丽遂商初字第132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侯冠祥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张建锋应归还申请执行人侯冠祥借款300000元及利息。本院已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股权等信息,已将被执行人张建锋名下的车牌号为浙J×××××的小型汽车进行查封布控,但至今仍无反馈。本院前往被执行人户口所在地调查,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向申请执行人侯冠祥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申请执行人逾期未向本院提供或报告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叶 敏审判员 卓 君审判员 孟志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子宸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