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02民初15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李显保与季义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显保,季义安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02民初1526号原告:李显保,男,1971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继兵,安徽享城律师事务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章逸琦,滁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志愿者。被告:季义安,男,1970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原告李显保与被告季义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季义安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应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夏恒飞审 判 员 王 苏人民陪审员 王维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孙 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