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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02民初15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李显保与季义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显保,季义安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02民初1526号原告:李显保,男,1971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继兵,安徽享城律师事务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章逸琦,滁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志愿者。被告:季义安,男,1970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原告李显保与被告季义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季义安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应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夏恒飞审 判 员  王 苏人民陪审员  王维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孙 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