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23民初15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董海青与杨保林、杨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海青,杨保林,杨战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23民初1566号原告:董海青,男,1973年7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被告:杨保林,男,1961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被告:杨战,女,1963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海青诉被告杨保林、杨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董海青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海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董海青负担。审判员 高德亮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