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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23民初15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董海青与杨保林、杨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海青,杨保林,杨战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23民初1566号原告:董海青,男,1973年7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被告:杨保林,男,1961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被告:杨战,女,1963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海青诉被告杨保林、杨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董海青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海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董海青负担。审判员  高德亮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