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04民初153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崔文波诉王广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4民初1537号之一本院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对原告崔文波与被告王广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冀0104民初1537号民事裁定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17)冀0104民初1537号民事裁定书中落款“审判员郑丽君”补正为“审判长郑丽君人民陪审员赵子联人民陪审员李艳婷”。审 判 长 郑丽君人民陪审员 赵子联人民陪审员 李艳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王颂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