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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92执1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熊绵芝、熊恰头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绵芝,熊恰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192执106号申请执行人:熊绵芝,男,1974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熊恰头,男,1953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3日作出的(2016)赣0192民初761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熊恰头至今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欠申请执行人熊绵芝借款150000元及利息93605元、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1260元(暂计算至2017年5月25日),案件受理费4576元。负担本案申请执行费2219元,共计25166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熊恰头银行存款25166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履行期限届满,被执行人仍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付款义务的,则对其存款依法予以划拨,所得款项用于支付本案的执行费用及清偿债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审判员  陈南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何 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