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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0121民督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申请人胥向阳与被申请人崔军申请支付令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胥向阳,崔军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21民督11号申请人:胥向阳,男,1967年3月7出生,汉族。被申请人:崔军,男,1961年12月26日出生,回族。申请人胥向阳与被申请人崔军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后,于2017年5月16日发出(2017)新0121民督11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崔军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崔军在给申请人胥向阳的欠条中写明:“今欠到胥向阳建房钱贰万元整,其余已全部付清。如房子出现质量问题,则重新商议”。现被申请人崔军认为房屋质量有问题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认为该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七条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2017)新0121民督11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费58.33元,由申请人胥向阳负担。审判员 常 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拉扎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