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81执5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朱鸿水与被执行人廖锃炜、林信凤债权转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鸿水,廖锃炜,林信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881执549号申请执行人朱鸿水,男,汉族,居民,住漳平市。被执行人廖锃炜,男,汉族,住漳平市。被执行人林信凤,女,汉族,住漳平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鸿水与被执行人廖锃炜、林信凤债权转让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5月2日受理申请执行人朱鸿水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闽0881民初120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廖锃炜、林信凤偿还本金人民币136000元及利息的请求。2017年5月4日,申请执行人朱鸿水以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放弃对被执行人廖锃炜、林信凤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出撤销执行的申请,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闽0881民初120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亚 平人民陪审员 卢 炳 立人民陪审员 韩 高 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苏丽琼(代)附:本案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