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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522执2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孙启隆与郑洪伟劳务合同纠纷申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友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友谊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启隆,郑洪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友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522执207号申请执行人:孙启隆,男,29岁。被申请执行人:郑洪伟,男,40岁。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启隆与被申请执行人郑洪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郑洪伟于2017年5月25日自动履行了给付3900.00元义务。至此,(2017)黑0522民初5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执行完毕,本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云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 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