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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29民初17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贺秀敏与王建华共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秀敏,王建华

案由

共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29民初1797号原告:贺秀敏,女,1968年7月11日生,满族,农民,住玉田县。被告:王建华,女,1976年1月27日生,汉族,农民,住玉田县。现羁押于河北省女子监狱。原告贺秀敏与被告王建华共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原告贺秀敏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双方自行和解,原告贺秀敏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秀敏撤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贺秀敏负担。审 判 长  江万军审 判 员  刘丽颖人民陪审员  丁梓馨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