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29民初17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贺秀敏与王建华共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秀敏,王建华
案由
共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29民初1797号原告:贺秀敏,女,1968年7月11日生,满族,农民,住玉田县。被告:王建华,女,1976年1月27日生,汉族,农民,住玉田县。现羁押于河北省女子监狱。原告贺秀敏与被告王建华共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原告贺秀敏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双方自行和解,原告贺秀敏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秀敏撤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贺秀敏负担。审 判 长 江万军审 判 员 刘丽颖人民陪审员 丁梓馨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