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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执字第3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山东华显安装建设有限公司、东北助剂化工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华显安装建设有限公司,东北助剂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执字第356号申请执行人:山东华显安装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肥城市文阳镇汶河路061号。法定代表人:张其华,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东北助剂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树军,职务: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2015)武民三初字第354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下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通知送达之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执行仅执行部分案件款,被执行人仍有部分未予给付。现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查找不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贾 谊审 判 员  贾颜军人民陪审员  谢金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魏小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