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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2民初96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02民初9648号原告: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开发区福源道18号520-78(集中办公区)。法定代表人:柴继军,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付瑞石,男,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员工。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法定代表人:王洪章。原告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原告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温同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