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503执1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谢秋爽、河北旺族饲料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秋爽,河北旺族饲料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503执180号申请执行人:谢秋爽,女,1986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邢台市桥西区。被执行人:河北旺族饲料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魏孟强,系该公司董事长。关于谢秋爽与河北旺族饲料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西民初字第2292号民事判决书,已委托拍卖公司对被申请人河北旺族饲料集团有限公司名下(2014)内国用44号土地进行拍卖,但三次拍卖均流拍,流拍后,申请执行人谢秋爽同意以拍卖的保留价365万元接受该土地。被执行人河北旺族饲料集团有限公司的另一债权人公庆格对(2014)第44号51374.8平方米的土地上产权证号为房权证字第20140**号8042.××3平方米的房产委托拍卖公司进行了拍卖,但三次均流拍,流拍后申请执行人公庆格同意以拍卖的保留底价3598483元接受该房产,后公庆格将其在河北旺族饲料集团有限公司的3598483元债权转给申请执行人谢秋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的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七条、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将被执行人河北旺族饲料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内丘县五郭乡西邵明村工业用地(2014)第044号51374.8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以及地上产权证号位房权证字第20140**号8042.××3平方米的房产,作价8007504元,交付申请执行人谢秋爽抵偿8007504元债务。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时转移。(2016)申请执行人谢秋爽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剑骊代理审判员 :王瑞松代理审判员 :张金湘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小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