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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4民初49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王英与冯学颖、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霸州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英,冯学颖,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霸州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4民初4967号原告:王英,男,1985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文娟,天津禹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学颖,女,1976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霸州市霸州镇。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霸州支公司,住所地霸州市迎宾东道292号。负责人:陈大东,总经理。原告王英与被告冯学颖、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霸州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原告王英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英全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王英全负担。审判员  王骁骁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康 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