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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21民初26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席庆云与曲万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席庆云,曲万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1民初2650号原告:席庆云,女,1972年2月8日出生,蒙古族,人,初中文化,农民。被告:曲万枝,女,48岁,蒙古族,人,初中文化,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席庆云与被告曲万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席庆云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席庆云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席庆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3元,由原告席庆云负担。审判员 白音宝力高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呼 日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