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2民终38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蔡玮与思爱普(北京)软件系统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蔡玮,思爱普(北京)软件系统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思爱普(北京)软件系统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2民终380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蔡玮,男,1975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思爱普(北京)软件系统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负责人:MARKANDREWJOHNGIBBS,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崔亚娜,上海江三角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白丽娟,上海江三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思爱普(北京)软件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法定代表人:纪秉盟,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崔亚娜,上海江三角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白丽娟,上海江三角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蔡玮因与被上诉人思爱普(北京)软件系统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思爱普上海分公司”)、被上诉人思爱普(北京)软件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思爱普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16)沪0106民初124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蔡玮上诉请求:撤销(2016)沪0106民初12460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思爱普上海分公司与思爱普公司支付蔡玮2015年应得奖金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297,230元、精神损失费10,000元及一、二审诉讼费20元。事实和理由:首先,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雇佣协议中对奖金数额有明确约定,也没有告知过12月31日前离职就不能领取奖金,而是明确约定奖金是工资的一部分,且当年11月30日或之前加入公司,就有资格适用同一年度的目标奖金。上述约定应大于企业单方面发布的内部规定和文件。其次,对于关乎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应当提示并告知员工,公司内网上的各类文件成千上万,公司将奖金制度挂在内网上而不告知员工公布文件的路径和具体信息,员工是不可能从那么多文件中找到该文件的,这种隐蔽的公布方式严重损害了劳动者的知情权和基本利益。最后,劳动合同法是保护企业和劳动者双方权益的,蔡玮在2015年1月1日至8月20日期间,圆满完成了公司的各项绩效任务,没有违纪或绩效不良记录,在离职交接的过程中也没有影响任何项目进度和业务,没有内部同事、领导和外部客户投诉,蔡玮已经付出的劳动应当被承认和尊重。思爱普上海分公司与思爱普公司共同辩称:目标奖金是计算年度奖金的基数,在雇佣协议中明确说明了目标奖金不是固定报酬,实际获得的奖金将根据员工当年绩效目标完成情况核定,并按照适用的SAP全球奖金计划以及员工与公司签订的激励计划执行。其中已经明确了目标奖金的性质和发放依据,SAP全球奖金计划也在内网中进行了公示,蔡玮对于和自己切身利益有关的规章制度理应主动学习,现蔡玮以内网文件繁多为由表明其不知道该奖金计划没有依据。蔡玮在2015年8月20日辞职,不能完成2015年的绩效目标,因此没有参与2016年进行的绩效考评的资格,故而不能获得2015年的绩效奖金。综上,不同意蔡玮的上诉请求,要求维持原审判决。蔡玮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思爱普上海分公司与思爱普公司支付蔡玮2015年应得奖金297,230元。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4年8月20日,思爱普上海分公司与思爱普公司向蔡玮出具聘用意向书,向蔡玮提供在思爱普上海分公司运营部门担任行业专家职位的机会,月基本工资57,500元,目标奖金371,538元,报到日为2014年9月1日。聘用意向书还记载,目标奖金不是固定报酬,实际获得的奖金额将根据蔡玮当年绩效目标完成情况核定。2014年9月1日,蔡玮进入思爱普上海分公司工作,双方签订合同期限为自2014年9月1日起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约定:思爱普上海分公司通过员工绩效管理系统,安排及促进各项工作顺利进行,促进蔡玮个人职业发展,蔡玮应当配合经理在公司绩效管理系统上完成每年的绩效评估计划,制定年度绩效目标,参与绩效评估,从而享受绩效回馈;思爱普上海分公司按公司现行工资制度,蔡玮个人能力和工作表现确定蔡玮的工资(其中包括工资、奖金、国家及被告规定的各种补贴和津贴),蔡玮每月基本工资为57,500元。2015年8月20日,蔡玮因个人原因辞职。2016年4月14日,蔡玮向上海市静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会于2016年4月18日依法受理,并于2016年5月27日作出静劳人仲(2016)办字第506号裁决书,裁决:蔡玮要求思爱普上海分公司与思爱普公司支付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8月20日奖金的请求,不予支持。蔡玮不服,诉至法院。一审法院认为:绩效奖金系建立在科学的工资标准和管理程序基础上,将员工的薪酬收入与个人业绩挂钩的工资体系。蔡玮依据聘用意向书约定的目标奖金请求思爱普上海分公司与思爱普公司按照其2015年度的工作年限折算奖金,但是聘用意向书明确目标奖金不是固定报酬,蔡玮实际能获得的奖金额需根据其当年绩效目标完成情况核定,以上目标奖金的定义及实得奖金的计付原则,意味着蔡玮如在考核财年内主动离职,存在无法享有当年度绩效奖金的风险,这一风险在2015财年SAP公司收入支持岗位全球奖金计划及大中华区资格规定中予以明确,虽然蔡玮不认可收到该两份文件,但公证书能证明上述两份文件已在公司网站公布,文件内容亦不与聘用意向书及劳动合同相悖,故2015财年SAP公司收入支持岗位全球奖金计划及大中华区资格规定,予以采信。蔡玮2015年8月20日因个人原因辞职,对未能参加2015财年绩效考评,未能领取2015年度奖金,应当自行承担责任。据此,蔡玮要求公司支付2015年应得奖金297,230元的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判决:蔡玮要求被告思爱普(北京)软件系统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思爱普(北京)软件系统有限公司支付2015年应得奖金人民币297,230元的请求,不予支持。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查明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用人单位为激励员工的工作热情根据公司的经营状况和员工工作表现等因素制定奖金考核及发放办法,属于用人单位用工自主权的范畴。本案中,思爱普上海分公司向蔡玮发出的聘用意向书中明确说明了目标奖金的性质,核定标准及执行依据,其中明确提出按照适用的SAP全球奖金计划执行,思爱普上海分公司也通过发布在公司内网上的方式对上述奖金计划向员工进行了公示。现蔡玮以内网上文件过多,用人单位没有告知文件路径和具体信息,员工不可能找到该文件为由认为用人单位采用隐蔽的公布方式损害了劳动者的利益,缺乏依据,本院难以支持。根据双方劳动劳动、聘用意向书及SAP全球奖金计划的规定,蔡玮在2015年8月20日因个人原因辞职,未能参加2015年度绩效考评,现要求思爱普上海分公司和思爱普公司向其支付2015年度奖金,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蔡玮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陈 樱审判员 姜 婷审判员 赵 静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丁洁琼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