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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03刑初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赵鸿方信用卡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鸿方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303刑初50号公诉机关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鸿方,男,1968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无业,住南阳市,户籍地河南省桐柏县。因涉嫌信用卡诈骗,于2016年9月29日被南阳市公安局梅溪分局刑事拘留,于2016年10月6日被南阳市公安局梅溪分局取保候审,于2016年11月25被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犯罪,于2017年5月10日被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以宛龙检公诉刑诉(2016)7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鸿方犯信用卡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继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鸿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8月份,被告人赵鸿方在中国银行南阳分行申请办理了卡号为62×××71信用卡,2015年6月份至2016年4月份,赵鸿方使用该卡共透支消费47348.51元,经银行工作人员多次催收拒不还款,后在未通知发卡行的情况下更换联系方式,致使欠款无法追回。案发后,赵鸿方亲属已将欠款本息归还发卡银行。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鸿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并且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仍不归还,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要求依法判处。被告人赵鸿方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当庭表示认罪,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2年8月份,被告人赵鸿方在中国银行南阳分行申请办理了卡号为62×××71信用卡,2015年6月份至2016年4月份,赵鸿方使用该卡共透支消费47348.51元,经银行工作人员多次催收拒不还款,后在未通知发卡行的情况下更换联系方式,致使欠款无法追回。案发后,赵鸿方亲属已将欠款本息归还发卡银行。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书证(1)被告人赵鸿方人口信息一份证明被告人赵鸿方年龄等基本情况。(2)前科查询证明一份证明经公安机关查询,未发现赵鸿方有犯罪前科。(3)抓获证明、赵鸿方到案情况说明各一份证明被告人赵鸿方上网追逃后被抓获的过程。(4)中国银行南阳分行银行卡中心报案材料证明银行于2016年5月5日报案,并附有银行电话催款记录、赵鸿方办理信用卡时相关材料、及该信用卡历史交易明细表。(5)收条一份证明银行于2016年10月6日收到赵鸿方归还欠款71656元。2.被告人赵鸿方的供述与辩解2012年在南阳市张衡路中国银行办的信用卡,卡号是62×××71。透支额度是两万元,中间我的信誉度提高了,一直到2015年6月份这张卡正常消费正常还款,2015年6月份至2016年4月份我总共用这张卡消费了四万七千元一直没有还,到现在利息和滞纳金加起来一共六万八千七百八十九元。这张卡到期后银行工作人员给我打过电话,电话是133××××2909,是2015年给我打的电话。当时我就到张衡路市公安局对面中国银行到一楼见到一位女主任,见到后,那名女主任对我说,让我把欠银行的钱赶紧还上。我说我做生意钱没有拨下来,没有钱还,我拿官庄油田的紫荆花园1号楼2单元4楼西户的购房合同抵押给银行,那名女主任对我说,延期一个月必须还上,当时银行给我拿了一张表延期一个月还款。截止目前为止我也没接到银行的电话要求还款,中间我去过一回,没有见到那名女主任,我也没再还过款。办银行卡的时候,在银行内留的是我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银行填的一张表,表上填着我的身份证号。住址是南阳市宛城区四福井文明小区11号楼4单元4楼西户。留的是我当时的手机号。手机号为:139××××1877。这手机号手机号是2015年年初这个手机号已经停机了。等交这个号码的电话费时,这个电话号码已经被被人用了。房子是2013年6月份不住了,搬到现在的这个新住址了。我的电话和住址换了没有给银行说。但是2013或者2014年银行通知我信用卡增额度时,我给银行还留有我的电话。电话号码是:133××××2909。银行应该留有这个手机号133××××2909,有一回增额就是把信息发到我这个手机号133××××2909。银行没有给我这个电话打过催要还款电话。当时填这个申请表时,上面约定不超过90天还款。因为工地上的垫资多,我没有钱还款。欠这么长时间,我没有到银行去说明情况,因为第一是我正在要垫资一千多万元的钱,第二是我没有接到银行催款的电话,我把这件事情忘了。证明:赵鸿方办卡后使用透支情况,及事后无法还款的辩解。上述证据经庭审出示、质证,能互相印证,被告人赵鸿方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赵鸿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恶意透支本金47348.51元,数额较大,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鸿方犯信用卡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赵鸿方在公安机关立案后,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已经偿还全部透支款息,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赵鸿方的犯罪性质、犯罪后果、诈骗数额、认罪态度、退赃等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鸿方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20000元限判决确定后十日内缴纳,逾期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王丽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靳亚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