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123民初9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渭源县某某农机有限公司诉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渭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渭源县某某农机有限公司,李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渭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123民初957号原告:渭源县某某农机有限公司,住所地定西市渭源县。法定代表人:刘某某,系该公司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甘肃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被告:李某某,女,生于19XX年XX月XX日,汉族,甘肃省渭源县人,农民。渭源县某某农机有限公司诉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原告渭源县某某农机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渭源县某某农机有限公司诉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与被告私下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渭源县某某农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01元,减半收取1050.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金祖姣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