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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兵1102执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钢城支行与金兰、马小卫、冶存录、黄凤莲、宋宽、马国芬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三坪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钢城支行,马小卫,金兰,冶存录,黄凤莲,宋宽,马国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三坪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兵1102执5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钢城支行,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法定代表人丘东,该行行长。被执行人马小卫,男,1986年11月16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被执行人金兰,女,1992年2月27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被执行人冶存录,男,1967年10月7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被执行人黄凤莲,女,1969年6月8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被执行人宋宽,男,1986年3月28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被执行人马国芬,女,1977年10月15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本院在执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钢城支行与被申请执行人马小卫、金兰、冶存录、黄凤莲、宋宽、马国芬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兵1102执5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XX审判员  王海琼审判员  丁永鸿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逍宇1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