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282民初17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茅某1与慈溪市帕菲克健身俱乐部、高建立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茅某1,慈溪市帕菲克健身俱乐部,高建立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82民初1751号原告:茅某1,女,2002年7月30日出生,布依族,住慈溪市。法定代理人:茅军强,男,1975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系原告父亲)被告:慈溪市帕菲克健身俱乐部(个人独资企业)。住所地:慈溪市浒山街道新城大道南路1119号。注册号:330282000252553法定代表人:高建立,投资人。被告:高建立,男,1968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茅某1诉被告慈溪市帕菲克健身俱乐部、高建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茅某1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茅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茅某1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长  方波波人民陪审员  丁渭灿人民陪审员  胡柏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徐佩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