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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403执13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卢树辉、梧州市莉莉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人事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梧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树辉,梧州市莉莉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403执1301号申请执行人卢树辉。被执行人梧州市莉莉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梧州市蝶山一路怡景屯C座6号203房。法定代表人许仲。申请执行人卢树辉依据梧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梧劳人仲案字(2016)第921号仲裁裁决书,于2016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梧州市莉莉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当日立案后,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确认被执行人应支付本金43568.38元及逾期利息(另行计算)给申请执行人而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在2017年6月30日前支付25200元即视为支付完毕,当事人同意达成协议后法院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不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容立胜审 判 员  梁海锋人民陪审员  李雪燕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冼滨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