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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82民初007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钟水成与邱小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水成,邱小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182民初00741号原告:钟水成,男,畲族,住浙江省桐庐县。被告:邱小君,女,汉族,住浙江省建德市。原告钟水成与被告邱小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判,后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被告送达有关诉讼文书,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5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钟水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邱小君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归还借款30000元,支付利息10800元(自2015年1月29日起至2017年1月29日,按月利率1.5%计算,后续至款清日止的利息按月息1%另行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1月29日,被告以经营车队急需资金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3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利息1.5%,半年一付。但被告并未付息还款,故诉请法院解决。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的民间借贷关系依法成立,受法律保护。被告于2015年1月29日向原告借款30000元未还等事实,有原告提供借条原件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予以认定。被告邱小君借款后未还本付息,系引起本案纠纷的责任方,尚欠款项应予立即归还。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邱小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抗辩、举证及质证的权利,本院依法可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邱小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钟水成借款30000元,并支付利息10800元(2017年1月30日起至款清日止的利息按尚欠借款本金的月利率1.5%另行计算)。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20元,由被告邱小君负担。原告于本判决生效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于本判决生效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逾期不交纳的依法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胡永红人民陪审员  刘湘莲人民陪审员  胡 萍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吴志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