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482民初50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杨东海与汝州市京宝煤业有限公司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东海,汝州市京宝煤业有限公司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82民初5062号原告:杨东海,男,1951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司建设,河南科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汝州市京宝煤业有限公司,住汝州市小屯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10482000005754。法定代表人:魏会峰,男,1971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顶山市。原告杨东海与被告汝州市京宝煤业有限公司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杨东海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属于行使处分其诉讼权利的合法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东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杨东海负担。审判员  闫飞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姚一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