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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103民初8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原告盘锦瀚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平、刘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盘锦瀚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平,刘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103民初836号原告:盘锦瀚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盘锦市兴隆台区瀚新花园小区14号A。法定代表人:王甲起,系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杰,系公司员工。被告:陈平,女,1965年2月3日出生,汉族,工作单位:盘锦市中心医院,住盘锦市兴隆台区。被告:刘峰,男,1964年2月1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盘锦市兴隆台区。原告盘锦瀚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平、刘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2017年5月23日,原告盘锦瀚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盘锦瀚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盘锦瀚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姜叶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