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民终31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重庆原子媒焊接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与重庆耐德康达特种装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民终318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耐德康达特种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井口工业园井盛路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0548293751。法定代表人:冯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莉,女,重庆耐德康达特种装备有限公司员工,住重庆市江北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原子媒焊接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回兴街道兰馨大道2号重庆国际五金机电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2028966341。法定代表人:杨冬梅,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付东,男,重庆原子媒焊接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员工,住重庆市沙坪坝区。上诉人重庆耐德康达特种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耐德康达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重庆原子媒焊接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子媒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2016)渝0106民初149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的规定,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调查询问。上诉人耐德康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莉,被上诉人原子媒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付东到庭参加了调查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耐德康达公司上诉请求:判决要求赔付的资金占用损失,我方要求撤销此判决。事实与理由:签订购销合同双方并未在合同中明确规定逾期付款需要支付资金占用损失,故我方认为不应该支付该笔款项。原子媒公司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原子媒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责令耐德康达公司支付原子媒公司欠款151004.00元及利息;2.诉讼费用由耐德康达公司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原子媒公司向耐德康达公司销售焊接材料、五金等。2016年10月9日双方对账,截至2016年9月20日,耐德康达公司欠原子媒公司货款171004元。耐德康达公司于2016年9月29日支付原子媒公司货款20000元,该20000元系原子媒公司发出对账函后耐德康达公司支付。一审法院认为,原子媒公司向耐德康达公司销售焊接材料、五金后,双方对货款金额进行了确认,耐德康达公司应当按照确认的金额扣除已支付的货款进行支付,如未按约支付,应当承担相应的资金占用损失。但原子媒公司主张的资金占用损失计算标准过高,应当予以调整。综上,原子媒公司的诉讼请求基本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一、耐德康达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子媒公司货款151004元及资金占用损失(资金占用损失以未付货款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6年10月10日起,计算至货款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子媒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420元,减半缴纳1710元(原子媒公司已预交),由耐德康达公司负担,此款限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子媒公司。二审中,双方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相同,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本案中,上诉人对欠款的事实并无异议,仅认为不应当支付资金占用损失。但原子媒公司与耐德康达公司已于2016年10月9日对账,上诉人耐德康达公司应当履行支付价款的义务,其逾期付款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根据前述规定,一审法院判决耐德康达公司自2016年10月1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损失,并无不当。综上所述,耐德康达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重庆耐德康达特种装备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郑 鹏代理审判员 张晋鹏代理审判员 马金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赵 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