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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82民初1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史某与顾某1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某,顾某1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482民初140号原告史某,女,1966年4月4日生,汉族,住常州市金坛区。委托代理人夏文平,江苏剑群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晔,江苏剑群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顾某1,男,1967年7月8日生,汉族,住常州市金坛区。原告史某诉被告顾某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公开进行了审理,并于2017年5月25日依法作出判决,因本案涉及到个人隐私,本案判决书不在互联网公布。审 判 长  张金钱人民陪审员  柳 俊人民陪审员  张云成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丽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