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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3民初13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张立云与骆树娟、张国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立云,骆树娟,张国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3民初1380号原告张立云,女,1970年2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现住赤峰市。被告骆树娟,女,1981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赤峰市。委托代理人张国志,男,1981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赤峰市。被告张国志,男,1981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赤峰市。本院认为,原告张立云诉被告骆树娟、张国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张立云于2017年5月25日以”其与被告张国志于2017年3月30日签订《协议书》目的是偿还张国志欠其人民币30万元及利息4万元(利息按照月息1分计算)。因为张国志没有现金偿还欠款,所以才用他经营的酒城抵账给其欠款,因原告张立云与被告张志国签订协议时放款人史景海、刘彦民、马守刚没有在场且也没有经过他们同意该《协议书》对放款人不发生法律效力。因此张国志同意用酒城抵顶所借原告的款项,那么原告就不再对其起诉。至于张国志所借放款人史景海、刘彦民、马守刚的款项,可由放款人史景海、刘彦民、马守刚另行起诉张国志、骆树娟夫妻予以偿还。”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骆树娟、张国志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立云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立云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75元,减半收取2337.5元,由原告张立云承担。审判长  韩玉惠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苏友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