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421执1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黑龙江萝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胡毕军、胡毕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岗市绥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岗市绥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黑龙江萝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胡毕军,胡毕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萝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421执126号申请执行人黑龙江萝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邹亚斌,男,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蒋玉江,男,1963年9月4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萝北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职工,住萝北县凤翔镇。被执行人胡毕军,男性,1964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军川农场莲花管理区31队农民,住萝北县军川农垦社区B区1栋4号。被执行人胡毕魏,男性,1972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军川农场莲花管理区31队农民住萝北县军川农场场部。本院在执行黑龙江萝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胡毕军、胡毕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黑0421民初87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克文审判员 徐凤江审判员 陆 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耿 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