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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5民初33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孙学普与郝俊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学普,郝俊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5民初3312号原告:孙学普,男,1968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宝坻区。被告:郝俊成,男,1973年4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宝坻区。原告孙学普与被告郝俊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孙学普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397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孙学普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李晨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宜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