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2执恢4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市支行、迟明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市支行,迟明礼,陈希启,陈希聪,李晓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2执恢47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市支行,住所地即墨市嵩山二路273号,组织机构代码:67527298-7。负责人:于彬,行长。被执行人:迟明礼,男,1962年9月28日生,汉族,住即墨市。被执行人:陈希启,男,1969年7月7日生,汉族,住即墨市。被执行人:陈希聪,男,1972年9月15日生,汉族,住即墨市。被执行人:李晓华,女,1973年9月6日生,汉族,住即墨市。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市支行与被执行人迟明礼、陈希启、陈希聪、李晓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5)即商初字第2296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长 曹瑞亮审判员 刁振华审判员 申术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