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104民初4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广州金控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钟桦、胡溶容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金控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钟桦,胡溶容,岳希岭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04民初400号原告:广州金控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长堤大马路344号第四层。法定代表人:游炳俊,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樊乐、张汉培,该公司职员。被告:钟桦,男,汉族,1979年4月18日出生,身份证住址重庆市万州区。被告:胡溶容,女,汉族,1988年12月17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州市天河区。被告:岳希岭,男,汉族,1976年7月24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州市天河区。原告广州金控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钟桦、胡溶容、岳希岭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樊乐、张汉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钟桦、胡溶容、岳希岭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作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三被告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存在违约行为,遂诉请法院判令:1、被告钟桦、胡溶容偿还原告贷款本金191000元;2、被告钟桦、胡溶容偿还贷款利息(暂计至2017年5月24日利息为21021元;从2017年5月25日起以191000元为基数按月息1.5%计算至债务清偿日止);3、被告岳希岭对被告钟桦、胡溶容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4、三被告共同承担本案受理费、保全费。三被告未答辩,亦未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18日,原告(甲方、债权人)与被告钟桦(乙方、债务人)签订《贷款合同》,约定贷款金额为5万元,贷款期限2个月,从2016年9月18日起至2016年11月17日止;贷款利率为固定利率,为月利率1.5%。还本付息方式为每月付息,一次还本。乙方逾期偿还贷款本息的,甲方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等),均由乙方承担。同日,原告(甲方、债权人)与被告岳希岭(乙方、担保人)、被告钟桦(丙方、债务人)签订《保证担保合同》,约定为了确保甲方和丙方之间签订的《贷款合同》项下债务人的义务得到切实履行,乙方愿意为丙方(债务人)向甲方贷款提供全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范围为贷款合同项下债权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赔偿金以及甲方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财产保全费等)。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钟桦发放了贷款30万元,但借款人未依约还款,原告主张被告钟桦、胡溶容截至2017年5月24日拖欠本金191000元、利息21021元。原告主张被告钟桦、胡溶容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并提交结婚证予以证明。本院认为:当事人签订的《贷款合同》、《保证担保合同》是当事人协商一致形成的合意,内容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原告向借款人发放贷款,履行了合同义务,依法享有按时收回贷款本息的权利。借款人未依约按期还款,显属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要求借款人清偿尚欠借款本息,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至于被告胡溶容,案涉借款发生在与被告钟桦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胡溶容应对案涉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根据保证担保合同,担保人岳希岭应对案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向借款人追偿。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被告钟桦、胡溶容向原告广州金控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91000元及利息(计至2017年5月24日的利息为21021元;从2017年5月25日起以191000元为基数按月息1.5%计算至债务清偿日止)。二、被告岳希岭对被告钟桦、胡溶容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岳希岭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责任范围内向被告钟桦、胡溶容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989元,保全费1750元,均由被告钟桦、胡溶容、岳希岭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杨斯淼人民陪审员  胡广文人民陪审员  温爱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文 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