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1民初75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曲悦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曲悦,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01民初7530号原告:曲悦,女,满族,1981年7月28日出生,住长春市朝阳区。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21号16层。法定代表人:张志勇,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娜,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倩玉,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曲悦诉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和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将手机号×(以下简称涉案号码)过户登记在原告名下,恢复原告对涉案号码的使用权。事实和理由:原告使用涉案号码多年,2015年6月12日,涉案号码被他人恶意盗用并被他人实名登记,后经电信部门调解无效,故原告诉至本院。被告答辩:包括涉案号码在内的一批靓号已经被他人盗用工号违规过户给案外人了,被告系统里面没有收到任何手续和文件,涉案号码过户并非通过正常手续过户,被告方尊重法院判决。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涉案电话号码系由被告提供电信服务,初始为未办理实名登记状态。2015年4月26日9时7分,燕房支行营业员1为涉案号码办理了“创建客户”业务,涉案号码被实名登记至李永成名下。4月26日9时51分,阎村支行营业部1为涉案号码办理了“改归属、批开客户维护”业务。5月18日17时44分,大北窑营业厅员工邢波为李永成办理了涉案号码补换卡业务。5月22日22时43分,阎村支行营业部1为涉案号码办理了“改归属、过户”业务,涉案号码从李永成名下转登记至王成顺名下。5月28日9时51分,窦店支行营业部2为涉案号码办理了“停机保号”业务。2015年8月,因原告主张自己是涉案号码的实际权利人,故向被告提出权利主张,工业和信息化部电信用户申诉受理中心调解未果。2015年9月,原告持涉案号码原始卡片向被告提起主张涉案号码使用权的诉讼。该案诉讼中,本院通知被告停止办理涉案号码一切业务。后,原告于2015年12月撤诉。截止本案法庭辩论终结,除原告外,无任何第三人向被告就涉案号码提出权利主张。本院认为:鉴于原告能提供涉案号码的原始卡片,可以证明原告曾经是涉案号码的权利人,结合被告所持包括涉案号码在内的一批靓号已经被他人盗用工号违规过户给别人,被告系统里面没有收到任何手续和文件,涉案号码过户并非通过正常手续过户的答辩意见,以及在长达近二年的时间内无任何第三人向被告提出权利主张等客观情况,本院足以确认涉案号码最初被李永成实名登记并非被告方真实意思表示,故本院认为该实名登记行为无效,被告应配合将涉案号码登记至原告名下,恢复原告对涉案号码使用。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即日将手机号码×过户登记至原告曲悦名下,恢复原告曲悦对该号码的使用。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李成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倩茹 关注微信公众号“”